不形成控制!虽然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超过30
2022年05月28日12:15:24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根据国务院关于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批复,中科院对其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营运,并区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另据中科院官网披露,中科院计算所为其院属机构;中科曙光的董事、总经理历军曾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担任国科控股有限董事;(2)中科院计算所为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科院及国科控股有限对中科院计算所全资、控股企业不构成控制关系;(3)国科控股为国科瑞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向上穿透后的第一大股东,中科算源为中科图灵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上穿透后的第一大股东,同时为中科曙光的控股股东;(4)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管委会成员均为中科曙光前员工,且部分人员曾在中科曙光担任重要职务。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中科院和中科院计算所的重大事项决策、组织管理、干部人事任免,以及中科院对院所两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中科曙光与国科控股存在董事交叉任职等,说明中科院与中科院计算所的关系,中科曙光与国科控股是否同受中科院最终控制,二者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提供相关依据;(2)国科控股是否可对国科瑞华基金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中科算源是否可对中科图灵投资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国科控股与国科瑞华基金、中科曙光与中科图灵投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四)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3)结合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管委会人员均为中科曙光前员工,分析相关人员从中科曙光离职是否受中科曙光委派或存在其它特殊约定,前述主体是否与中科曙光存在一致行动关系;(4)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管理、研发人员及员工总数中来自中科曙光的情况,发行人及中科曙光前员工是否与中科曙光存在关于人员离职、委派、发行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约定或利益安排,中科曙光是否可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5)结合前述事项,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股东间存在或曾经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论证是否充分、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虽然中科曙光持有公司32.10%~36.44%的股权,超过30.00%,但事实上中科曙光并未对公司形成控制 1中科曙光于2018年12月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成都国资对外转让的海光有限股权并变更为海光有限第一大股东时,曾公开披露不谋求获得公司控制权且交易后公司未纳入中科曙光合并报表。同时,就前述中科曙光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受让的海光有限10.92%的股权(注:目前已被稀释至9.62%),中科曙光曾承诺“15年内不减持、不转让、不质押本次受让的股权”“15年内与公司最大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根据公司出具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及全体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科控股有限出具的承诺函,各股东尊重、认可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并承诺自公司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实际控制权。 2中立芯片企业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定位及股东利益 公司致力成为中立芯片企业,符合公司战略定位。中科曙光为整机厂商,同公司主要客户浪潮、联想、新华三等国内主流整机厂商之间存在天然的业务竞争关系。公司作为中立芯片供应商,有利于同国内各整机企业建立长期、深度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中科曙光不谋求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核心利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海光处理器芯片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公司作为中立芯片企业,方能公平、持续地向国内各整机企业稳定供应芯片产品,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构建起安全可控的自主芯片产业生态,符合国家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期望和公司的产业使命,具有一定特殊性。 3参考同类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案例 经检索,与公司情况类似的安路科技(688107.SH)案例,其发行上市前第一大股东持股33.34%,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6.10%,其致力于成为一家中立的国产FPGA芯片公司,其公司股东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与公司情况类似的瑞华泰(688323.SH)案例,其发行上市前第一大股东持股31.17%,第二大股东持股15.16%,其主要从事高分子薄膜业务,其公司股东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与公司情况类似的华大九天(已提交注册)案例,其发行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9.62%,第二大股东持股22.04%,其致力于成为一家中立的国产EDA软件公司,其公司股东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获得了审核认可。 4公司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股份锁定、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计算,股东中科曙光、股东海富天鼎合伙、股东成都产投有限(及一致行动人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合计持有公司64.04%股份。为保证公司股权结构、控制结构的稳定性,中科曙光以及海富天鼎合伙、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均承诺其所持海光信息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提议由海光信息回购该等股份。 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海富天鼎合伙,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和成都集萃有限,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和宁波上乘合伙,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从事“研发、设计和销售应用于服务器、工作站等计算、存储设备中的高端处理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具体比对分析如下: 1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00% 报告期内,除中科曙光以外,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00%的情况。 中科曙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在32.10%~36.44%之间,但事实上中科曙光并未对公司形成控制。具体如下: A.2018年12月,中科曙光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成都国资对外转让的海光有限股权并变更为海光有限第一大股东时,中科曙光曾公开公告披露不谋求海光有限的控制权。 B.2019年1月至今,中科曙光作为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成都国资之间持股比例差距约在10.00%左右。根据该期间海光有限生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须经代表全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代表全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期间海光信息生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海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今,海光信息的股东均全部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表决权。中科曙光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权/股份表决权无法控制公司股东(大)会。 C.此外,报告期内,虽然中科曙光持有公司超过30.00%股权,但事实上未对公司形成控制,具体分析详见本题(五)、2、(1)之答复内容。 2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依其提名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1月至今,公司董事提名情况具体如下: 提名期间 提名情况 董事人数 中科曙光 提名时任职情况 成都国资 提名时任职情况 蓝海轻舟合伙 提名时任职情况 国科控股有限 提名时任职情况 备注 2018年1月至 2018年4月 6 王正福 时任中科曙光运营官 冉皓 时任成都产投有限部门经理 唐志敏 时任海光有限总经理、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 孟宪棠 时任国科控股有限副总经理 —— 李毅 时任国科控股有限部门经理 王琪 时任国科控股有限副总经理 2018年4月至 2019年3月 7 王正福 同上 冉皓 同上 唐志敏 同上 孟宪棠 同上 1、国科控股有限因内部管理调整,更换董事人选;2、成都高投有限增加提名1名董事 陈斯 时任成都高投有限部门经理 谭遂 时任国科控股有限总经理助理 王琪 同上 2019年3月至 2020年9月 8 历军 时任中科曙光董事、总裁 冉皓 同上 唐志敏 同上 孟宪棠 同上 1、中科曙光因内部管理调整,更换董事人选;2、员工持股平台增加提名子公司 陈斯 同上 王正福 时任海光集成董事长、海光微电子董 谭遂 同上 王琪 同上 提名期间 事 董事长王正福为董事 2020年9月至 2020年12月 11 历军 时任中科曙光董事、总裁 冉皓 时任成都产投有限部门经理 孟宪棠 时任海光信息董事长 谭遂 时任国科控股有限副总经理 1、董事会换届,海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董事会提名黄简、张瑞萍、胡劲为、徐艳梅为独立董事 陈斯 时任成都高投有限部门经理 唐志敏 时任海光信息员工、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 沙超群 时任海光信息总经理 2021年1月至今 11 历军 同上 冉皓 同上 孟宪棠 同上 谭遂 同上 1、2021年1月,唐志敏因个人职业发展原因辞任董事,董事会增补王琪为董事;2、2021年8月,王琪根据国科控股有限党委相关文件精神辞任董事,董事会增补徐文超为董事 陈斯 同上 沙超群 同上 A.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各自独立提名董事,公司董事提名变化情况已经公司股东共同讨论,相关董事选任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中科曙光一直保持提名1名董事且其提名的董事人数未发生变化。中科曙光于2018年12月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成都国资对外转让的海光有限股权并变更为海光有限第一大股东时,曾公开披露不谋求海光有限的控制权,因此未因持股比例增加而增加提名的董事人数。 报告期内,国科控股有限提名的董事人数自2020年9月起由3名减少至1名,各股东在董事会提名人数变化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讨论确定。 国科控股有限早期提名3名董事的主要原因系:(a).海光有限自成立以来,各股东均认可其中立芯片公司的定位,故中科曙光、成都国资及主要外部投资人均不谋求更多的董事会提名权,不谋求对公司发展形成重大影响或控制;(b).公司成立初期,工作重点聚焦于技术研发,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层团队尚不够稳定,故仅由员工持股平台提名了1名董事;(c).基于国科控股有限的中立身份,以及其具有协调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的优势,各股东认可其在董事会中提名较多董事。 2020年9月国科控股有限提名董事由3名减少到1名的主要原因系:(a).随着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业务发展不断壮大,各股东认可在董事会中应增加在公司实际工作的管理人员,故开始增加由员工持股平台提名或董事会中立提名的人数;(b).2020年,公司陆续引进具有上市公司管理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在董事会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c).国科控股有限前期提名了较多董事,其认可增加公司管理层董事,同时降低其在公司董事会的提名人数,不影响中立芯片公司的定位。 报告期内,成都国资提名的董事人数一直为2人;公司其他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包括4名独立董事及1名非独立董事。 B.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曾任职中科曙光,但该等人员与中科曙光不存在关于人员离职、委派、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约定或利益安排,具体分析详见本题第 (四)之答复内容。 C.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生效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须经全部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部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董事会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 董事 人数 董事会 表决情况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个)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备注 2019年3月 15日 7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 7 0 0 —— 2019年8月 16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 8 0 0 —— 2019年12月 19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 8 0 0 —— 2020年1月 19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 8 0 0 —— 2020年3月 10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 8 0 0 —— 2020年4月 24日 8 海光有限2019年年度董事会暨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 8 0 0 —— 2020年5月 25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 8 0 0 —— 2020年6月 22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 8 0 0 —— 2020年8月 14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 8 0 0 —— 2020年8月 25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 8 0 0 —— 2020年8月 25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4 8 0 0 —— 2020年9月 11日 8 海光有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7 8 0 0 —— 2020年9月 27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 11 0 0 —— 2021年1月8 日 10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6 10 0 0 —— 2021年1月 10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3 1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1月 18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3 11 0 0 —— 2021年4月 16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3 1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8月 11日 10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5 10 0 0 —— 2021年8月 16日 10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8 10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8月 27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2 1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9月 29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 11 0 0 —— 2021年10月 18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 11 0 0 —— 2021年11月 10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 1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12月 30日 11 海光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 11 0 0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人数较为分散,不存在提名海光有限或海光信息董事会成员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任一方均无法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无法依其提名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生效的公司章程约定,海光有限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须经代表全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代表全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海光信息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 股东 人数 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个)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备注 2019年1月 18日 14 海光有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14 0 0 —— 2019年3月 15日 14 海光有限2018年年度股东会 3 14 0 0 —— 2019年10月 22日 15 海光有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3 15 0 0 —— 2020年1月2 日 15 海光有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1 15 0 0 —— 2020年4月 15日 17 海光有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 17 0 0 —— 2020年4月 24日 14 海光有限2019年年度股东会 2 14 0 0 —— 2020年5月 26日 14 海光有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3 14 0 0 —— 2020年8月 25日 28 海光有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4 28 0 0 —— 2020年8月 30日 31 海光有限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3 31 0 0 —— 2020年9月 12日 31 海光有限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5 31 0 0 —— 2020年9月 27日 31 海光信息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19 31 0 0 —— 2021年1月 11日 31 海光信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30 0 1 国科控股有限内部决策 未通过,弃权 2021年1月 25日 31 海光信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4 3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021年5月6 日 31 海光信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9 31 0 0 —— 2021年8月 26日 31 海光信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7 31 0 0 —— 2021年9月 11日 31 海光信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31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021年11月 25日 31 海光信息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 30 0 0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018年12月,中科曙光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成都国资对外转让的海光有限股权并变更为海光有限第一大股东时,中科曙光曾公开公告披露不谋求海光有限的控制权。同时承诺受让股权“在15年内与公司最大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均由其相关股东按照公司当时生效的公司章程约定委派代表参加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委托、受托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其持股情况影响其他股东投票权行使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任一方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权(份)的表决权均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及其股东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监管的其他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1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各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变化,主要在于随着公司产品逐步平稳量产、营业收入快速稳定增长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管理层结构的日臻完善,国科控股有限逐步降低其董事提名人数并增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蓝海轻舟合伙的董事提名人数。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董事、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行使提案权、投票权,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运行。此外,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第一大股东中科曙光持有公司32.10%股权,且本次发行上市后(以发行不超过506,084,522股计)其持股比例进一步稀释至25.68%,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亦将同比例稀释;基于目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届时公司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持股超过30.00%的情况。公司股东均在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框架内行使相应表决权,且公司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单方面影响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均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委托、受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海光有限未设立监事会,并由股东宽带诚柏基金、股东中信证券投资提名的人员担任监事;海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设立监事会,增选一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监事会均由其监事按照公司当时生效的公司章程约定出席会议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委托、受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也不存在相关股东利用其持股情况或者其他身份影响其提名的监事外的其他监事投票权行使的情况。 此外,股东中信证券投资向公司提名监事不影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的独立性及相关保荐职责的履行,具体如下: 中信证券投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并持有公司1.54%的股份;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提名一名监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在本保荐项目立项前履行了利益冲突审查流程,经保荐机构合规部审核同意立项,上述持股事项已经按规定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工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中信证券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及向公司提名监事不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及相关职责履行。 此外,经查询相关案例,恒银科技(603106.SH)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金石灏汭持有恒银科技3.81%股份并提名一名董事;天岳先进-U(688234.SH)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的控股孙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持有天岳先进2.74%股份并提名一名董事;诺唯赞(688105.SH)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保荐机构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华泰大健康一号和华泰大健康二号(系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合计持有诺唯赞1.872%股份并提名一名董事。 综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投子公司投资持股公司及提名监事的情况,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规定履行了利益冲突审查流程并充分披露该等情况,不影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的独立性及相关保荐职责的履行。 3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曾在中科曙光任职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内部决策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除唐志敏在公司任职期间保留其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身份(唐志敏已于2020年12月自公司离职)外,公司其他核心管理团队入职公司后均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基本稳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来自中科曙光,该等人员自中科曙光离职均属个人自愿行为,且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全职工作。该等人员入职公司后与中科曙光不存在关于人员离职、委派、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约定或利益安排,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曾在中科曙光任职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内部决策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生效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干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的情形。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生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履行其岗位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稳定增长,并于2021年度实现盈利。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决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关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审核问答(二)》第5条及发行监管的其他规定,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论证充分、准确。 3、关于报告期内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论证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1 报告期内,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稳定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中科曙光持有公司32.10%~36.44%的股权,成都国资持有公司19.53%~25.52%的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稳定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结构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稳定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改选及新聘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和销售应用于服务器、工作站等计算、存储设备中的高端处理器”。根据《审计报告》记载,最近两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90.00%,公司主营业务稳定且最近两年内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及其股东尊重、认可公司无实际控制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并为维持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出具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论证充分、准确。 1.2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过程及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海光有限历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 (2)查验了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声明函、调查表,持有发行人5.00%以上股份的股东签署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出具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持有发行人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出具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国科控股有限出具的《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关系的确认函》,中科曙光、国科控股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中科图灵投资、国科瑞华基金出具的《声明函》; (3)查验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海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暨股权管理办法》,中科曙光关于杜梅、聂华、王正福、刘新春等曾任职于中科曙光的人员在中科曙光任职、离职等情况的说明,中科曙光、国科控股有限关于人员兼职的相关制度、协议,发行人、中科曙光出具的说明函等文件资料; (4)查验了国科控股有限的公司章程,国科瑞华基金的《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国科瑞华基金投委会成员身份信息及个人简历,国科瑞华基金出具的关于与国科控股有限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文件;中科算源的公司章程,中科图灵投资的《共青城中科图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科图灵投资投委会成员身份信息及个人简历,中科图灵投资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及文件说明,中科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出具的《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科院于2014年9月出具的《中国科学院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权限的说明》等文件资料; (5)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国科控股有限、海富天鼎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图灵投资、国科瑞华基金、蓝海轻舟合伙与中科曙光及其控制企业的基本信息;以网络检索的方式查验了中国科学院网站、中科院计算所网站、国科控股网站,安路科技(688107.SH)、瑞华泰(688323.SH)、华大九天(已提交注册)、中银证券(601696.SH)等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案例,检索了国盾量子(688027.SH)、中科星图(688568.SH)、机器人(300024.SZ)等中科院背景上市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 (6)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人事负责人以及中科曙光的人事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1中科院、中科院计算所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中科院为中科院计算所的举办人。国科控股有限的非职工董事及董事长、非职工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由中科院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科控股有限董事会聘任;中科院计算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中科算源的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经中科院计算所所务会决定后由中科院计算所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科算源董事会聘任。中科院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级营运主要体现为:中科院设立国科控股有限作为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中科院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中科院计算所等各研究所对研究所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中科院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主要体现为:由中科院条财局统一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投资的一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全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核、报批”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事项。区别于国科控股有限及各研究所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前述“统一管理”事项侧重于国有产权的登记、管理方面,尤其涉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等事项还需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在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中科院与中科院计算所等各研究所分别对中科院直接投资的企业、各研究所直接投资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分别认定国科控股有限、各研究所为实际控制人。2国科控股有限聘请中科曙光董事历军及其他具备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产业整合、资产重组方面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其外部董事,具备合理性。中科曙光董事历军受聘担任国科控股有限外部董事为其个人行为,不存在违反中科曙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历军同时担任中科曙光董事、总裁及国科控股有限外部董事期间,中科曙光与国科控股有限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国科控股有限、中科曙光同时投资参股中科可控期间,二者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国科控股有限仅对中科院直接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为国科控股有限投资控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科曙光的实际控制人为中科院计算所,国科控股有限与中科曙光具有不同的控制关系,中科曙光与国科控股有限并不同受中科院最终控制。经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国科控股有限与中科曙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中科曙光董事历军担任国科控股有限外部董事期间,国科控股有限、中科曙光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国科控股有限、中科曙光均为中科可控参股股东期间,二者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国科控股有限、中科曙光各自基于其投资需要投资参股中科可控不构成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国科控股有限、中科曙光均独立履行各自审批程序、独立对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并独立行使决策权限,二者之间未曾签订一致行动等书面协议,二者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1自2022年2月20日起国科瑞华基金与国科控股有限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并与国科控股有限保持一致行动。国科控股有限与国科瑞华基金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2中科算源并未直接持有中科图灵投资出资额,亦无法通过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中科图灵投资;中科算源无法对中科图灵投资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中科图灵投资基于其基金管理办法选举的投委会对其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中科算源不对中科图灵投资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备案或提供指导,亦无法对中科图灵投资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影响。中科图灵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期间,系依据独立判断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与包括中科曙光在内的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股东作出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中科算源与中科图灵投资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四)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海富天鼎合伙相关人员、蓝海轻舟合伙相关人员从中科曙光离职未受中科曙光委派,不存在其它特殊约定,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与中科曙光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1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研发人员及员工总数中来自中科曙光的人数较少且占比较低,发行人重要管理人员中来自中科曙光的人数较少。2020年公司引进部分具有中科曙光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系为为经营管理需要及筹划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2发行人员工中来自中科曙光的人员自中科曙光离职后自愿入职公司,该等人员入职公司后与中科曙光不存在委托、委派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及中科曙光前员工与中科曙光不存在关于人员离职、委派、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约定或利益安排。中科曙光不能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5)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论证充分、准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关于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论证充分、准确。报告期内,股东国科控股有限与股东中科曙光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股东中科曙光与股东中科图灵投资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国科控股有限与股东国科瑞华基金之间自2022年2月20日新建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披露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对股东间存在或曾经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论证充分、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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